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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佩娟与嘉隆房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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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佩娟被执行人嘉隆房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佩娟诉嘉隆房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隆房地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红光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