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被执行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诉焦作市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1)清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