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万才。被执行人绍兴彬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金昌。法定代表人杜传军,执行董事。
原告鲁万才诉被告绍兴彬彬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彬彬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付原告鲁万才人民币90000元等。因被告绍兴彬彬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鲁万才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2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董建敏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程国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