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代表人李彦和,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县亚华建筑安装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荣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子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1元减半收取为5685.5元,保全费4306元,共9991.5元,由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相合代理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刘小芳
书记员:李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