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树岗,农民。被告王元申,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段树岗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树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段树岗负担。
审判长:豆永周代理审判员:王志国人民陪审员:陈彦昌
书记员: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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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树岗,农民。被告王元申,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段树岗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树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段树岗负担。
审判长:豆永周代理审判员:王志国人民陪审员:陈彦昌
书记员:刘小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