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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段树岗与王元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永民初字第4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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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树岗,农民。被告王元申,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段树岗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树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段树岗负担。

审判长:豆永周代理审判员:王志国人民陪审员:陈彦昌

书记员: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