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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雅熙布艺南通有限公司与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雅熙布艺南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商辖终字第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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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春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熙布艺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呈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是若干份合同,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2012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先后发生多笔买卖业务,且应合并审理,其中有合同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整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志祥审判员:杨新祥代理审判员:周祖俊

书记员:陆媛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