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三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海芹。委托代理人邵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百乘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勇辉。委托代理人陈健。
上诉人南通三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百乘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三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三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三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南通三越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志新代理审判员:蔡荣花代理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孔令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