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拖拉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街**。法定代表人杜振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锋。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拖拉机公司(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大辰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拖拉机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7475元。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拖拉机公司以双方已就该案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故本案应及时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勇军审判员:黄蓓华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