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清。委托代理人梅丛兵、黄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钰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天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江苏天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晓春代理审判员:何玲代理审判员:蒋江华
书记员:李晓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