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广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海宾,董事长。被执行人邱习伟。委托代理人陈勇,山东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广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凤利银行无大额交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