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沧州大唐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迅。被执行人姜宁。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大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迅、姜宁、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