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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与张海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9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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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被执行人张海平。

申请执行人王宝与被执行人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3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张海平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立国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