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宝山。被执行人马培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宝山与被执行人马培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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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宝山。被执行人马培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宝山与被执行人马培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