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银通街。被执行人临沂美歌食品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美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临沂美歌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青州银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