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娟。被执行人李秀臻。被执行人付华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与李秀臻、付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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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玉娟。被执行人李秀臻。被执行人付华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与李秀臻、付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