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俊吉、韩智吉、高坤与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6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俊吉。申请执行人韩智吉。申请执行人高坤。被执行人刘兆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俊吉、韩智吉、高坤与被执行人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兆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