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俊吉。申请执行人韩智吉。申请执行人高坤。被执行人刘兆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俊吉、韩智吉、高坤与被执行人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兆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