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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晓楠与杨国涛、田伟霞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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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晓楠。被执行人杨国涛。被执行人田伟霞。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晓楠与被执行人杨国涛、田伟霞(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28号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青州市东夏金康盛食品厂的房产、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分别是,房产(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64.85平方米;机器设备共39台;房屋占用土地(集体土地,租赁期限为2002年4月至2021年3月)面积为1485平方米,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0029.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国涛、田伟霞所有的青州市东夏金康盛食品厂的房产、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