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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洪霞与杨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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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洪霞。被执行人杨明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洪霞与被执行人杨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明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孟洪霞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