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洪霞。被执行人杨明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洪霞与被执行人杨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明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孟洪霞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