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7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纽约路**。法定代表人赵传颖,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公寓5-1-405-407法定代表人于永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西青区中北镇海泰北道**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董有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丰慧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宇慧博(天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