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长城家电商场,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负责人王永科,经理被执行人潘青山,1966年8月1日。被执行人潘凯,年龄不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长城家电商场与被执行人潘青山、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固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潍坊市寒亭区长城家电商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固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