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传新。被执行人宋合。被执行人郭思伟(维)。
申请执行人孙传新与被执行人宋合、郭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宋合、郭思伟的房产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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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传新。被执行人宋合。被执行人郭思伟(维)。
申请执行人孙传新与被执行人宋合、郭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宋合、郭思伟的房产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