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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传新与宋合、郭思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微执字第6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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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传新。被执行人宋合。被执行人郭思伟(维)。

申请执行人孙传新与被执行人宋合、郭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宋合、郭思伟的房产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