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燕希贵被执行人:崔其锋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审结。该案(2012)寿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崔其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吴廷永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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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燕希贵被执行人:崔其锋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审结。该案(2012)寿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崔其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吴廷永
书记员:王敏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