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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新龙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3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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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龙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曾,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云达,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田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交纳执行款1094509元及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D×××**别克轿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