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华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东国。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华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东国买卖卷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寿丰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潍坊市华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5)寿丰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