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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寿光齐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寿光福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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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寿光齐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寿光福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寿光齐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福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寿丰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福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寿光福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寿丰商初第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