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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东鲁与孙文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寿执字第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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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东鲁被执行人:孙文会

申请执行人王东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文会买卖柴油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寿大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鲁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东鲁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寿大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