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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林松与潍坊十祥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寿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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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林松。被执行人:潍坊十祥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闫林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十祥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寿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林松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寿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树立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