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龙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曾,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云达,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寿田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现经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车进行了拍卖,无人竞买,法院裁定将该车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