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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新龙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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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龙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曾,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云达,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寿田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现经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车进行了拍卖,无人竞买,法院裁定将该车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