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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鞍山市华荣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黄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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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荣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万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新华,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荣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博民二初字第00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