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汝祥,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胡永春,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二国,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家厚,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丁汝祥与被执行人胡永春、袁二国、袁家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永春、袁二国、袁家厚的银行存款104288元(含利息7720元、诉讼费2181元、执行费13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