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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汝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肥东执字第00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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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汝祥,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胡永春,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二国,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家厚,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丁汝祥与被执行人胡永春、袁二国、袁家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永春、袁二国、袁家厚的银行存款104288元(含利息7720元、诉讼费2181元、执行费13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