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谈正玉,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谈正玉与被执行人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拍卖需要时间,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志鹏审判员:王红梅审判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