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五心与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133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五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施双龙,男,196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丁五心与被执行人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施双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