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五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施双龙,男,196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丁五心与被执行人施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施双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