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水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来,男,汉族,1967年9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玉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