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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玉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8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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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水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来,男,汉族,1967年9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玉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