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加汉,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洪,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