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巩东林,男,196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意君,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申请人巩东林与被执行人王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意君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6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