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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查正转与汪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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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查正转,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慧,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查正转与被执行人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汪慧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1.04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