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查正转,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慧,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查正转与被执行人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汪慧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1.04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