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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盛玉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7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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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印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盛玉莲,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池州市黎虎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盛玉莲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