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武,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武与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玖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933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善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