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连龙,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效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晓林执行员黄胜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施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