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邱佳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全,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杜中伟,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全、杜中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