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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全、杜中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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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邱佳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全,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杜中伟,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全、杜中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