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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叶修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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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修真,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修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修真的银行存款15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