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修真,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修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修真的银行存款15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