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帆,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总经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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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帆,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总经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