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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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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帆,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总经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