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广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金广,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怀富,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胜执行员李明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