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光平,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陈宏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庄仲昌,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