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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光平与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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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光平,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陈宏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庄仲昌,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宏光、朱海峰、庄仲昌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