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陵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被执行人: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
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0879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陵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进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