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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天龙塑业有限公司与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南执字第07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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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龙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芜湖市天龙塑业有限公司支付773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60.00元。但被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赛丽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强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