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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州市腾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高盛橡塑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相执字第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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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腾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塘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郁秋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阿建。被执行人苏州市高盛橡塑五金制品厂,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投资人高近红,厂长。

苏州市腾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高盛橡塑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相商初字第0253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苏州市高盛橡塑五金制品厂未按期支付价款。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腾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市高盛橡塑五金制品厂支付价款17580元。本院根据苏州市腾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他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曾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向被执行人注册的所在村调查,被执行人苏州市高盛橡塑五金制品厂因经济困难已经关闭。本院经向银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且长期无往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查询银行存款通知单等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理应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同意对该案按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仍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时应提供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商初字第02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葛峰执行员钱海金执行员陈唯华

书记员:宁春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