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成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冰,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冰向申请人王成华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冰在中国农业银行繁昌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强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