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7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梅。被执行人刘云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云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云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梅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云书仅有登记在其妻名下的住房一套,现无法变现,且被执行人刘云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云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梅建材款1749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未执行金额为1749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