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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桂荣与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慧泽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梨执字第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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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郭桂荣,男,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慧泽油脂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长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长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永利

书记员:王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